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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又用“新”丨头顶烈日八百里加急,“执”为胜诉权益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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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2 10:12:36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建工单位可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如果建工单位成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对其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强制措施呢?通过瑶海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潘德丽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来了解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法院如何做到既维护民工权益,又防止规避执行。

案情回顾:2010年1月17日,肖某挂靠A建设公司并以A建设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A建设公司承建B公司厂房,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绿化、道路硬化,肖某和A建设公司从B公司领取厂区绿化费200000元、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620000元、垫资利息200000元,后经法院查明,上述费用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故判决A建设公司依法应向B公司返还上述款项共计10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心排查,不放过每一条线索】

承办法官潘德丽收到该案后,通过多方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在长沙有一个建设施工项目,并发现其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账户中有农民工资保证金2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用新措施,防止“老赖”规避执行】

2024年1月19日,潘德丽与书记员刘门一郎前往近八百公里外的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对该账户进行了审查,调取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三方协议书,查到该项目在长沙市开福区人社局备案,核实该账户确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后,立刻对该账户采取了预冻结措施。

【从严寒到酷暑,勇往“执”前】

“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后,施工方提交无欠薪承诺,由人社局核实,解除监管后可以退还保证金,现在已经7月了,必须再去一趟,查查被执行人有没有提交退款申请,该账户有没有解除监管。”潘德丽在得知项目于1月16日就验收通过以后,担忧的说到。7月29日上午,潘德丽与书记员再次来到长沙,先后到长沙市开福区人社局、开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被执行人的项目目前无欠薪投诉,已符合解除监管条件,但被执行人并未提交解除监管的申请,潘德丽悬着的心放下了,经多次与人社局协调,人社局表示后期会督促被执行人来办理手续,并会将后续进展情况反馈给法院,如符合解除监管条件,法院可依法对其账户进行扣划。

【法官说法】

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原则上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采取强制措施,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够排除一般金钱债权。实践中,“两类账户”是否会成为某些被执行人规避司法执行、逃避债务的工具?

为避免被执行人借助“两类账户”逃避执行,首先,司法机关要通过账户设立时间、资金性质、账户银行流水、支付对象、账户总金额大小等方面,正确审核认定是否确属“两类账户”。其次,应合理划分举证责任,主张账户为“两类账户”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者,可以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依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最后,如果发现利用两类账户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背保障农民工权益初衷的行为坚决打击。

在执行案件的征途上,每一步都是与老赖智慧与毅力的较量,它考验着我们质疑一切的决心、锤炼着我们洞悉秋毫的敏锐,更鞭策着我们勇于超越常规思维的束缚。正是这份锲而不舍,这份对既定框架的勇敢突破,如同破晓前的曙光,引领我们步步逼近胜利的彼岸。让我们怀抱信念,即便前路曲折,光明终将照耀每一个不懈追索的角落,正义的光芒永远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瑶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