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梅与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汪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梅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2号的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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