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啸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金啸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皖0102民初20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啸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422.09元、违约金8877.64元及逾期利息8670.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欠付透支本金29422.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金啸天负担6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立案庭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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