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张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海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物业费21004.29元;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张海红负担3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