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传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夏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1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365.74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夏传霞负担46元,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