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诉被告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与被告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二、被告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定金计53400元;三、被告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预付款6942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王杰水产批发部负担534元,被告满江(杭州)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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