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长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程长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64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程长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程长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64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