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武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司武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6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