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支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梁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梁支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贷款本金58845.74元、利息及罚息1448.6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后续利息自2023年11月7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58845.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梁支东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可对被告梁支东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小区9幢103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长丰10006883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梁支东负担133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负担2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