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肖红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张文、肖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文、肖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贷款本金197319.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1月4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197319.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文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可对被告张文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通达路云河湾小区A-7幢1606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6170号,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96271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被告张文、肖红英负担408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负担6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