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思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倪思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倪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2899.98元、利息13654.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34.98元、消费手续费19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倪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倪思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