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本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贤峰与被告窦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窦本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贤峰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付至2023年5月30日,之后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付至款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崔贤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窦本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