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凤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何凤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凤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718.21元、利息6995.41元、违约金1646.2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1月17日),上述款项合计17359.9元,并自2023年11月18日起以透支本金8718.2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何凤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