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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06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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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区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52:58 打印 字号: | |

熊安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熊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熊安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37412.3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849.63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3年11月2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37412.31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熊安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206元;三、如被告熊安学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可对被告熊安学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17-1703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054573号)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熊安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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