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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11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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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区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51:58 打印 字号: | |

朱旭芬、朱灿能、刘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朱旭芬、朱灿能、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91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旭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贷款本金895722.82元,并支付利息72560.8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0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895722.82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朱旭芬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可对被告朱旭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2幢10D室房屋【皖(2017)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22683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384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朱灿能、刘芳对被告朱旭芬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90元,由被告朱旭芬、朱灿能、刘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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