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与被告马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91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透支本金14900元,利息1641.44元,违约金1696.85元,合计18238.29元。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马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