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海与被告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海借款本金75030.4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5030.43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曹海负担280元,由被告卢芬负担86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