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靖、刘念: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铭与被告梅靖、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梅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铭款项4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梅靖、刘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铭款项5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志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梅靖、刘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