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其岚、何慧霞:
本院受理原告童乃芬诉被告你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付原告童乃芬126156.8元;二、被告郭其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童乃芬50416.36元;三、驳回原告童乃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站法庭301室 彭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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