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郑、秦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孔郑、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2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郑、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167598.7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0869.67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3年12月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167598.74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孔郑、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626元;三、如被告孔郑、秦俊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可对被告孔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帝豪·星港湾高4幢2-1004号(房地权证号为合瑶120031253号)房屋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3元,由被告孔郑、秦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