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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287号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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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39:45 打印 字号: | |

毕晓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毕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2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毕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24058.97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自2023年12月2日起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毕晓波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可对被告毕晓波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70号51幢605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22173号,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32037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9元,由被告毕晓波负担274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4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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