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明兵与被告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明兵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明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被告王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