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义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1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341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义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