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入驻协议》;二、被告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东淝河路交叉口科创大厦A栋16层房屋返还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4760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47600元/月计算至房屋返还时止);四、驳回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6元,由被告中格万象(安徽)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20元,原告合肥新站科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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