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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361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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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12:08 打印 字号: | |

张梓羿:

本院受理原告董青与被告张梓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23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董青与被告张梓羿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张梓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青装修费用110000元;三、驳回原告董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梓羿负担2500元,原告董青负担8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张梓羿负担1075元,原告董青负担19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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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51-643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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