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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53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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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10:00 打印 字号: | |

薛昂

本院受理原告蒋英俊与被告薛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5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薛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英俊投资款150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薛昂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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