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祥:
本院受理原告施振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229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施振东于2023年9月1日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24日解除;二、被告孙俊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施振东房屋押金及租金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孙俊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万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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