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其波、何守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其波、吴辉、何守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其波、吴辉、何守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徐其波、吴辉、何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18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徐其波、吴辉、何守杰负担3900元,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财产保全费2260元,由徐其波、吴辉、何守杰负担1420元,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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