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明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翟聚武、张公品:
本院受理原告徐继成与被告宿迁明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翟聚武、张公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6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翟聚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继成货款合计1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继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被告翟聚武负担;财产保全费1165元,由被告翟聚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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