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兵与被告杨中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兵劳务费137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为21元,此后利息以13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杨中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