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洪峰诉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洪峰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违约金7965.71元;二、解除原告汪洪峰与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车位款70273元;三、被告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汪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力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56元,原告汪洪峰负担88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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