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1964476.2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14元,由被告高杨负担22480元,原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4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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