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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1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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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8:00:14 打印 字号: | |

侯兴峰、邵学倩

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兴峰、邵学倩、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租金128849.94元;二、被告江帆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9元,由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被告侯兴峰、江帆负担4655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牛蕾

电话:0551-653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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