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青、郭让富、吴秀芸、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涛诉被告张德青、郭让富、吴秀芸、第三人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 牛蕾0551-6535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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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彭涛诉被告张德青、郭让富、吴秀芸、第三人安徽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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