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谢小丹:
原告彭建诉被告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谢小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原告彭建劳务费14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若被告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付款义务,则由被告南京享泰脚手
架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彭建承担上列第一项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6元,由原告彭建负担200元,被告南京享
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被告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3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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