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骏:
本院受理原告潘明珠诉被告茆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3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茆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明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4667元;二、驳回原告潘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茆骏负担4700元,原告潘明珠负担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人:新站法庭宣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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