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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25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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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瑶海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1-05 17:52:06 打印 字号: | |

马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志斌、耿梦婷、杨大平、章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102民初16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马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298800元,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耿梦婷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新工房22-4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限);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32元,由被告马志斌负担15589元,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4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判决撤销(2023)皖0102民初16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马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767555元(已扣除118800元)[分段计算:1、自2018年1月1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577200元;2、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309155元,合计886355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1667555元;二、判决撤销(2023)皖0102民初16255号民事哦案件书第三项,并改判:杨大平、章良英、耿梦婷对马志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全部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等均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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