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萍:
原告余海水诉被告蔡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海水运输费24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2日起利息以24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海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原告余海水负担50元,被告蔡萍负担49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66元,由被告蔡萍负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3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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