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海诉被告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海货款1284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2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未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冯秀娟 0551—6535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