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被告张燕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 牛蕾0551-65352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