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东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东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3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685.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违约金以37685.0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9元,由被告方东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