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四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新伟、张旭生、童高宪:
本院受理原告黄长苗诉被告合肥四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伟、张旭生、童高宪、第三人吴信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 牛蕾0551-65352677
合肥四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新伟、张旭生、童高宪:
本院受理原告黄长苗诉被告合肥四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伟、张旭生、童高宪、第三人吴信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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