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叶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90592.32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90592.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2日起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叶凯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可对被告叶凯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3号水岸花园26幢601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08575号,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13239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被告叶凯负担407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2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