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福壹琦商贸有限公司、余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福壹琦商贸有限公司、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福壹琦商贸有限公司、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299999.52元,利息(包含罚息)63850.3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福壹琦商贸有限公司、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损失193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