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义、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周志义、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5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429.49元、利息17138.82元、违约金9137.39元(利息、违约金已计至2023年12月1日),上述款项合计89705.7元,并自2023年12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63429.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周志义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周志义提供的抵押物【周志义名下皖NQM015(车架号为LFV2A28V0J5357791)奥迪牌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对被告周志义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周志义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周志义、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