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
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8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6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利息、违约金部分扣除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获得的64904元);二、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6元,减半收取16733元,由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6元,由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负担1640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五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王辉胜(办:6535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