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鸿阳家用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10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鸿阳家用电器经营部货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