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凤、王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乾甫诉被告杨义凤、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84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乾甫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51613.7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乾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被告杨义凤负担1873元,原告高乾甫负担37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