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尊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维群与被告刘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72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尊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窦维群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4968.71元;二、驳回原告窦维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刘尊敏负担2174元,原告窦维群负担1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