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宏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智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宏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1490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合肥智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房宏榜于2020年6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房宏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智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费10000元、双倍定金20000元,合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智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合肥智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6元,由被告房宏榜负担6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速裁庭 夏毓萍 0551—65352761